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学校、各部门(单位)和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减少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和《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突出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明确安全生产的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责任体系。校长为学校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的学校领导对安全生产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其他学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各部门(单位)的主要行政领导为本部门(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其他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承担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第五条 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全校的安全生产工作,所属各安全专项工作组为相关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并对相关部门(单位)进行监管,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协调全校的安全生产工作,各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及所属(或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章 部门(单位)职责
第六条 各部门(单位)对本部门(单位)及所属(或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监管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自身实际,制定规划,落实措施,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二)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与所属(或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三)每月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至少 1 次安全生产检查,纠正处理违法行为;支持和协助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按要求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整改安全隐患;
(四)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参与组织事故应急救援,主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六)提供所属(或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人、财、物保障;
(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档案;
(八)定期向学校报告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第三章 生产经营单位职责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学校所辖(或管理)的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单位、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主体责任主要包括组织机构保障责任、规章制度保障责任、物质资金保障责任、管理保障责任、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责任。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一般从业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并逐级进行落实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从业人员职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制定涵盖本单位生产经营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会议、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安全设施和设备管理、职业病防治管理、安全生产检查、危险作业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安全生产奖惩、调查处理制度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制度。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
(三)确定符合条件的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并配备安全技术人员;
(五)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六)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
(七)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八)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九)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文化建设和班组安全建设工作;
(十)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十一)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二)及时、如实报告事故,组织事故抢救;
(十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档案;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技术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发生重大事故或者连续发生较大事故的,有关部门(单位)应作出检查。
第十五条 部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给予警示通报,并对有关人员进行约谈:
(一)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者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连续发生事故且影响重大的;
(三)发生起数和死亡人数超过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的;
(四)不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一)、(二)、(三)项情形的,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第十六条 单位(部门)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一)未依法履行重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未有效组织或者参与事故救援,导致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扩大的;
(三)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四)阻挠、干涉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
(五)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及其他行为造成安全事故的。
第十七条 学校所辖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罚、或涉嫌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学校将给予有关人员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科技大学办公室
2016 年 7 月 19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