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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科技大学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6-05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发学校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活力,健全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激励机制,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管理,根据《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技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鲁人社规〔2018〕1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人员控制总量内专业技术人员。承担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等工程和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和山东省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要在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确保本单位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等工作正常开展和完成的前提下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创新创业包括以下三种形式:

(一)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指专业技术人员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兼职创新,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包括合伙或注资)。

(二)离岗创新创业:指专业技术人员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办科技型企业或者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以下简称“离岗创业”)。

(三)学校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指专业技术人员受学校选派到企业参与研发平台建设、开展创新项目合作、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等。

第五条 突出创新主题,涉及的创业活动必须是与创新有关的创业。

第六条 学校所属企业,包括独资企业或控股企业,都不在挂职、参与项目、兼职、离岗创业的范围内。

第二章 兼职创新或在职创办企业

第七条 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应在履行学校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开展。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山东科技大学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申请表》,提供拟利用本人及其所在团队科技成果的证明材料,报本单位审批。申请兼职创新的专业技术人员还需要提供兼职单位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的证明材料。

(二)单位审批。经所在中层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将申请兼职创新或者在职创办企业人员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 5 个工作日。

(三)知识产权确权。申请人持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到科技处或人文社科处进行知识产权、收益分配等事项审核确权后,报人事处提交学校研究。

(四)学校批准。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办理兼职创新或在职创办企业手续,签订三方协议。

1.经批准兼职创新的,学校与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单位签订三方协议,依法依规对兼职的期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安排、绩效考核、兼职收入、收益分配、福利、社会保险、保密义务、知识产权归属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2.经批准在职创办企业的,创业项目涉及学校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科研成果的,学校、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企业要签订协议,依法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

第八条 人事关系处理

(一)兼职创新或在职创办企业一期最多不超过 3 年。期满需继续兼职或在职创办企业的,应提前 3 个月按程序再次报批。

(二)兼职创新或在职创办企业人员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次年不得再继续兼职创新或在职创办企业。

第九条 兼职报酬处理

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学校正职领导的,不得到企业兼职;担任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在学校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社会服务机构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 1 个,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报酬。 担任学校中层单位领导的人员,经批准可在社会服务机构或企业兼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学校,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作为学校绩效工资调控基数。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按约定取得的兼职报酬应如实报学校财务处备案,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 工伤保险

兼职创新或在职创办企业期间,专业技术人员除按学校参加工伤保险外,还应依法参加兼职企业或创办企业工伤保险。在兼职企业或创办企业工作期间如发生工伤保险,由企业申请工伤认 定。

第十一条 解聘 

兼职创新或在职创办企业人员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工作,或者在职创办企业期间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学校依法依规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第三章 离岗创业

第十二条 审批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离岗创业条件且有意愿的专业技术人员,由本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填写《山东科技大学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申请表》,提供拟携带的科研项目和成果的证明材料,以及所创办企业为科技型企业或到企业开展的是创新工作的证明材料,报本单位审批。

(二)单位审批和部门审批。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先后报科技处或人文社科处、人事处等部门对创新水平、创业规模等进行审核,科技处或人文社科处对保密、知识产权、成果归属等事项提出明确意见,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对离岗期限、工资福利、社会保险、收益分配、离岗期满返岗工作相关事宜、违约责任处理、发生争议处理等内容进行约定。

(三)公示。学校将申请离岗创业人员在学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 5 个工作日。

(四)学校批准。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核实不影响离岗创业的,由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办理离岗创业手续。

(五)签订协议。学校与离岗创业人员签订离岗创业协议。自主创办企业需提供所创办企业的工商登记证明,交所在单位和人事处备案。

第十三条 人事关系处理

(一)离岗创业期限不超过 3 年。

(二)离岗创业期间保留人事关系,人事档案由学校保管,工龄连续计算。

(三)延期。离岗创业期满后如确有需要,按照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同意可相应延长,续签离岗创业协议,续签不超过 3 年。个人应提前 3 个月按程序再次报批。首次办理离岗创业时据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离岗创业期限可延长至退休。

(四)在离岗期间,出现学校聘用合同到期情形的,聘用合同期限按约定的离岗期限顺延,但不得超出法定退休年龄。

(五)离岗创业人员离岗期间空出的岗位,学校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聘用急需人才。

(六)离岗创业人员执行学校职称评审、培训、考核、奖励等管理制度。

(七)遇改革等情况时的双方责任。离岗创新创业人员所在单位如遇撤销、合并、转制等改革,学校书面通知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人员有义务在接到学校书面通知后 15 个工作日内返回学校参加改革。离岗创业人员遇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返回学校参与改革的,应事先以书面或邮件等形式报告学校并说明理由。在征得学校同意后,可推迟返回。否则,学校可单方面与离岗创业人员解除聘用合同。

(八)考核及结果运用。离岗创业人员应在每年 12 月 20 日前向学校如实报告创业情况,书面提交《年度考核登记表》,所在企业和学校所在单位提出年度考核建议,考核结果由学校确定。离岗创新创业人员的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正常增加档案薪级工资。创业业绩突出,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占原单位考核优秀比例。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由学校研究决定后,离岗创业人员停止创业,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相关规定处理。

(九)在离岗创业期内,离岗创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学校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四条 工资及社会保险关系处理

(一)离岗创业人员离岗创业期间,发放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公积金。

(二)离岗创业人员依法在学校参加社会保险。学校仍按原渠道为离岗创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公积金等各项费用,其中个人缴纳部分从离岗创业人员工资中代扣,学校缴纳部分由学校承担。

(三)资金渠道。离岗创业人员基本工资及学校为其承担的社会保险、公积金等费用从离岗创业人员缴纳的创业收益中支出。

(四)缴费基数确定。离岗创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公积金等各项费用的缴费基数,由学校根据离岗创业人员所聘任的岗位及等级确定。

(五)工伤保险。离岗期间,离岗创业人员除按学校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外,还应依法参加创办企业或所在工作企业工伤保险。如发生工伤保险,由企业申请工伤认定。

第十五条 返岗安排

离岗创业期间或期满,离岗创业人员申请返回学校工作的,应提前 60 日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安排工作,按离岗创业人员原聘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聘任。

第十六条 解聘辞聘

(一)离岗创业人员自愿提出与学校解除聘用合同的,学校依法依规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二)离岗创业期满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返回的,学校按规定及时作出解聘处理的决定,终止人事关系,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离岗创业收益分配离岗创业人员按协议向学校缴纳创业收益。创业收益包括保障收益和衍生收益两部分。离岗创业人员缴纳保障收益总额不低于学校为其发放的基本工资、公积金以及承担的社会保险总额的1.5 倍,每半年上缴学校一次。因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等约定的收益为衍生收益,根据学校有关成果转化的相关规定执行或 根据有关规定按协议分配。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中担任管理干部的,申请创新创业由组织部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学校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期间非因工死亡的,由学校按事业单位相关规定发放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取得的 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等所有权归学校或学校和企业共同拥有,成果署名人可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申请学校科技成果奖励。 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不得侵害学校的技术经济权益,涉及到知识产权属学校的科研成果,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兼职和创业期间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 相关规定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政策法规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不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自行兼 职、离岗创业的,一经发现,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 报批评或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兼 职、离岗创业人员的管理,采取平时监督检查和集中自查相结合 的方式,确保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相关手续。每年 9 月初对专业 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情况进行一次集中自查,并将自查情况上报人 事处。对出现未按规定办理手续兼职、离岗创业的情况,视情节 轻重,给予单位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学校每年 9 月 30 日前将创新创业人员情况报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关于印发《山东科技大学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山科大发〔2020〕12号)

2. 山东科技大学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情况统计表

3. 山东科技大学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申请表 



山东科技大学办公室

2020 年 3 月 18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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