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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和规范学术论文发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22   点击:

各教学科研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科技部印发《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国科发监〔2020〕37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鲁教科字〔2019〕5号)等文件精神,加强我校科研诚信建设,重申和明确科研工作者在发表学术论文过程中的科学道德行为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得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二)不得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

(三)不得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基金项目;

(四)不得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五)不得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六)不得由“第三方”代投论文,由“第三方”对论文内容进行修改,提供虚假同行评审人信息,将已录用的学术论文一稿多发;

(七)不得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八)不得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九)不得违反奖励、专利等研究成果署名及论文发表规范;

(十)不得有其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家、省市和学校的科研诚信和学术道德相关意见和办法,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学习领会科技部印发破除“唯论文”若干试行措施,加强论文发表支出管理。学校将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学校科研诚信体系,规范学术行为,加大对科研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附件: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

2.科技部印发《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国科发监〔2020〕37号)

3.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鲁教科字〔2019〕5号)

山东科技大学学术委员会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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